国家税务总局12366每日最新答疑汇总(9月24日)

发布时间: 2020-09-25 10:05:15    作者: 中税答疑

Q1

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即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Q2

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在湖北省,新冠肺炎也影响到我们的生产经营,请问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特殊的优惠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